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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8-01-08 16:36:48 打印 字号: | |

1.什么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诉讼”一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诉讼是指当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动。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诉讼”,即“打官司”的现象。“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

2.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队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

3.什么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诉讼的俗称,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进行的活动。

4.什么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行政官司,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俗称“民告官”的官司。
行政官司的特点是: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5.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权益和是非之争,为解决这些纠纷,必然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为解决少数人的纠纷,其所需费用不能国家财政开支,转嫁到全体人民头上,所以由当事人承担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法,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以减少诉讼。第三,收取诉讼费用,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使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第四,在涉外诉讼中,收取诉讼费用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收取诉讼费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6.什么是原告?

原告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7.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地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②诉讼已经开始,由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中来。③参加诉讼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8.什么叫起诉?

起诉,就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任何案件的诉讼程序,必须有起诉这一诉讼行为。没有起诉,各种官司也就无从打起。

9.什么是立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