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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发布时间:2018-02-22 09:12:56 打印 字号: | |

        201829日宁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曲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曲么某某于2018212日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使一起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交通事故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案情回放:201712101328分,被告曲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WLW831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普三线行驶,行驶至普三路3KM+500M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川WM585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被告曲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1213日,普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普公交(2017)第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曲么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为被告曲么某某垫付医疗费用3,552.95元。原告在宁南县辉福汽车修理厂修理事故中受损的川WM5850小型轿车,花去修理费用5,440元。在修理受损车辆期间,原告花去交通费2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曲么某某非但没有积极负责与原告协商处理,反而纠结多人两次对原告李某进行骚扰、围攻、威胁、敲诈,原告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将被告曲么某某告上法庭。本院于201829日开庭审理本案后于当日作出判决:一、由被告曲么某某在退还原告李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3,552.95元;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本次事故中受损车辆修理费用2,000元;三、由被告曲么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本次事故中受损车辆修理费用3,440元、修理受损车辆期间所花的交通费用200元,合计3,640元。 

        判决后,被告曲么某某表示服判并于2018212日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的快速审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启示我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正确维权,采用非法手段不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还将受到法律制裁。(文:邹旭东) 

 

 

 

 

责任编辑: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