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三被告与他人一起送被告之一邓某某之父上山安葬,途经原告杨某某家门前,原告杨某某以“送死人从其门前经过对自家不好”为由,阻止送葬队伍从其门前经过,并用树丫阻拦。三被告上前劝说无果,便出手殴打原告杨某某,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伤,腰4椎体I度滑脱等,致使其在宁南县中医院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3273元,经乡、村、社以及宁南县披砂派出所调解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同社村民,且有亲戚关系,原告杨某某迷信他人之言,阻止送葬队伍从其门前经过,与当地的风习良俗不符。俗话说“死者为大”,原告本应积极提供便利让对方通行,但却出于封建迷信思想阻拦送葬队伍,实属有过错在先,因阻拦所受到的伤害,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原告的错误思想及行为,三被告本应积极将其劝离现场,而不应在气愤之下出手殴打原告,因伤害他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在承办法官辩法析理,耐心细致的工作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600元,并当庭支付。(文:王明升、鲁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