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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人,道德约束人心
  发布时间:2018-10-26 11:48: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南县法院白鹤滩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陈某诉其女儿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其生育了1个儿子5个女儿,5个女儿先后远嫁他乡,唯一的儿子外出打工多年至今无音讯。

        原告老伴去世后,被告陈某某从外地回来将原告的财产变卖一空,现因原告所居住地涉及搬迁,陈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将户籍迁入陈某的户,名为照顾老人实际对原告百般责难、虐待。现因其他子女均无法联系,为了生活需要,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其60周岁至今十余年的赡养费并继续履行今后的赡养义务。陈某某称回家是应陈某的要求,也对其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现家庭经济困难,而原告又有足够的生活经济来源维持自己的生活费,故不愿支付赡养费。

       本案法官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住所地因修建电站涉及搬迁,原告每年的收入明显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足以满足陈某作为当地农村居民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陈某某无须再支付陈某相应的赡养费用,因而驳回陈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判决书下达后法官找到陈某,向其阐释了判决相应依据、法律条文以及各种权利义务,最后陈某予以接受。

       目前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人的赡养自然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在经济上、生活照料上、精神慰藉上都应当对老年人履行义务。父母分配家产不均、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赡养、个别子女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未能意识到赡养的法定性及子女较多互相推诿责任等原因导致了赡养纠纷案件的频发。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义务通过“法律七进”等普法活动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赡养的法定性,同时公民也应自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提高自身道德品质,尽到做子女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法律约束人,道德约束人心。(文图:陈超)

责任编辑: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