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四川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民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指出,今年全省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进行集中改造。随着该项工作的不断推进,乡镇村社间关于补助款的话题也是越来越热,无论是“全部改造”的范围界定,还是动辄七八万、十几万的补助标准,每一条所谓的“消息”都让人心动心热。故人民法院受理的来访来诉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也成为了一时热点,出卖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突然增加,目的就是要将卖出去的“老房屋”收回来。
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老家的“老房子”成了外出人员的闲置资产,为了盘活资产,很多人会选择将“老房子”出卖,即使只能卖一、两万,也觉得比放着长草划算。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成员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但不允许出卖人私下卖给本集体外的人员。因此,在危房改在补助款的“利诱”之下,一部分人便想抓住“契机”,打一场官司,“依法”收回房屋。
宅基地是针对农民的一种福利,一般来说确实不能买卖,但地上的房屋是公民的财产是可以买卖的。虽然在城市房屋流转中,我国采用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及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一并转让。但针对农村房屋显然不应当适用该原则,否则会与宅基地不能买卖的规定相悖。且参照农村房屋继承问题上的规定,城市户口的子女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地上房屋,由此可见,农村房屋是不适用“房地一体”原则的。综上所述,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即使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但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话,买房人也不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卖房人,而应当由买房人继续享有、使用房屋至其灭失。
同时,农村危房改造是针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这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进行的集中改造,其申请条件和流程、补助款的标准和发放,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不是像传言那般“只要家里有老房子、破房子,就能领到一笔钱。”制度或许有漏洞,法律也有空子,但有需要的时候规避法律来满足,有利益的时候又想依靠法律来牟利,这种期望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诚实信用不仅是做人的原则,也是法律的原则,所以法律法规没有那么大的漏洞让人钻。(文:王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