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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成寡福,农村养老缘何那么难
  发布时间:2018-12-12 09:26:45 打印 字号: | |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有多子多福的观念,因此在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前,一对夫妇生育三四个孩子是常态,为的就是寻求“多福”的老年生活。然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中却呈现出了高度一致的怪象,那就是几乎所有对簿公堂的农村赡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老人都生育有多个子女。而且这类案件本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却是法官们公认的“难啃的骨头”。农村养老为何就这么难?

        就当下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而言,让父母有吃有穿并非难事,但依然有那么多子女不愿赡养父母,即使上了法庭依然不愿给赡养费,或者只愿每月给几十元,连老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无法满足。而子女们拒绝赡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父母在日常生活中不公平,子女心怀怨恨,不愿赡养;二、子女认为家产分配不公,就应该由得家产多的兄弟养;三、子女之间互相观望,只要有人不赡养,其他纷纷效仿;四、为了不亏待自己的子女,只能亏待自己的父母,毕竟子女只能靠我,父母还可以靠其他兄弟;五、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赡养父母那是儿子的事。

       因此,农村赡养不是该不该赡养、能不能赡养的问题,而是心有不甘、不愿赡养的问题。要真正化解农村养老的困境,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除了进一步完善农村老人医疗、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以外,还要从根本上纠正父母、子女思想观念上的偏差。

        首先,被赡养老人应当知晓,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己确实生活困难,需要子女赡养。例如老人有固定收入,已经能保证日常生活所需,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赡养费的目的是保障老人生活所需,而不是“教训”子女的武器。二是,子女具备赡养的能力。若子女本身因残疾、疾病、年老等失去劳动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已不具备赡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对老人的主张也不会支持。其次,法定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或抚养等关系产生的,其与家产分割无关,更不是取得父母财产胡交换条件,子女是不能以放弃家产、未分得家产等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且原则上,儿子、女儿应当公平的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特殊原因该义务不因嫁娶、婚否而不同。最后,赡养义务的履行旨在保证被赡养费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普遍实行的计算标准均是以当地消费水平的统计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因此父母一方不应当期望以此获利,子女一方也联应当过分降低标准。

        子女越多越是老无所依,这是父母教育的悲剧,更是子女们立身为人的污点。人不患寡而患不均,希望父母们在对待子女时常常以此修正自身言行,但这绝不是子女逃避法定义务的遮羞布;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希望子女们能以此心态宽待年老的父母,但这也不是父母随心所欲的保护伞。父母曾经是子女,子女有一天也会成为父母,关爱子女、赡待父母,言传身教、薪火相传。(文:王培洁)

 

责任编辑: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