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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式与时俱进   充分提高司法效能
  发布时间:2018-12-27 10:28:02 打印 字号: | |

        被告杨某因工程需要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经营部赊购了价值几十万元的建材,支付了部分建材款后以无资金支付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迅速向双方了解案情的具体情况,得知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被告确因资金困难一时无法支付欠款。原、被告均属于外省人员,被告因工程施工经常在各地奔走,如通知双方到庭进行开庭审理,既耽误时间,对当事人来说也很不方便。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合作时间长,此前双方关系融洽,有调解基础。于是通过电话向被告释明按时付款是法定义务,劝解被告积极筹措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考虑到被告资金周转紧张,劝说原告应考虑双方长期合作的情谊,给予对方一定的付款宽限,经过办案法官坚持不懈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多次在原被告之间做工作,最终使得原、被告达成共识。原告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付款期限,被告也愿意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在法庭的安排下,原被告均先后到庭签了调解协议。

        时代在进步,法官办案方式也应与时俱进。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办案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积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兼顾法理与情理的结合,成功达成庭前调解,使得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圆满结案,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文:陈超、宋军)

 

责任编辑: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