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执行案件工作中的重要手段,经人民法院查封的涉案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私自撕掉法院封条,更是一种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扰乱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可处罚拘留或者罚款。近日,宁南县法院就对一起私自撕毁法院封条、扰乱执行程序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涉事人员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在事发地点张贴书面检讨,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019年6月26日,宁南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新城丽景小区业主与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城丽景小区一楼车库,并张贴了封条。2019年6月28日,办案法官接到群众举报,称封条被撕毁了,随后办案法官调取了小区监控,发现法院封条系一男子于6月28日凌晨0:08分撕毁。因当时是深夜,车库光线昏暗,监控无法清晰反应出该男子的体貌,办案法官遂向县公安局请求协助,对该男子的足迹进行跟踪追查。通过几天的努力,终于通过天网锁定了撕毁封条男子——高某的身份。
当办案法官正准备传唤高某时,高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法官陈述事发过程。高某称其当晚系酒醉失意,因不能乘坐电梯将封条撕了,本人与案件无任何联系,并不是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高某悔不当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法官当场给他指出:封条张贴的位置是居民小区内,私自撕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影响恶劣,本应严惩,如果造成恶劣后果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主动到法院讲明情况,有悔改之意,法院予以了从轻处罚,仅对其进行了罚款、责令其写下深刻的检讨并予以张贴。(文:杨瑾/图:仁曾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