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确保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9-11-01 15: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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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丁某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经营等具有重大意义。被告人丁某某在宁南县华弹镇经营小吃店。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2日期间,丁某某将购买的罂粟果磨成粉末加入自己煮的米粉内进行销售。2018年1月2日,民警在其小吃店内当场查获罂粟果可疑物7个(23克),疑似罂粟粉末38克,经称重共计61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粉末及罂粟果可疑物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蒂巴因、那可汀、可待因等有毒有害物质。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水平是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生活在一个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不顾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政策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不法添加剂,赚昧心钱。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为了让店里生意好一点,增加客流量,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末属于违法行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购买的罂粟果磨成粉末加入自己煮的米粉内进行销售。本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进一步告诫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文:李小俊、陈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