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下午,宁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十六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80余人参加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福建籍被告人上官某某、黄某某为收购倒卖银行四件套(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网银、U盾或K宝)来到凉山,大量物色夜场服务及销售人员,以每套1,000至2,5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将购来的银行卡账号、支付密码、手机网银登录密码、手机号码、相应身份信息等保存在二手手机备忘录里,将手机寄往福建、广东等中转站,再以每套10,000至13,000元的价格销往境外,为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人先后招募秦某、钟某、谌某、王某、李某、许某等14人为其下线低价收购四件套后,在明知倒卖银行卡违法,并可能被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出售自己或代为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四件套,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列被告人所出售和收购的银行卡共计160余套,经上官某某、黄某某销往境外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据银行统计,累计交易流水达9 9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宁南县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十六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处以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收赃款,分别处以每人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其中的王某,鉴于其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为体现我国法律对自首和立功人员从轻处罚的政策,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切记要妥善保存好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及登录账号、密码等信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这看似无足轻重的小举动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与此同时,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目前还有大量人员受他人蛊惑、利诱,滞留缅北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对此,人民法院正告那些偷渡、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人员,认清形势,及早回国投案并交待罪行,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