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今年以来,宁南县人民法院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截止目前依法审结5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案情回顾:
1、被告人施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2021年11月期间,雇佣挖机师傅刘某用挖机将宁南县西瑶镇拉落村6组(原西瑶乡大水沟村3组)小地名“大梁子”的集体防护林地非法开垦准备用于种植烤烟。经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施某非法开垦的集体防护林地面积为5.85亩。宁南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施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施某在2022年9月底前将其破坏的5.85亩林地恢复生态、进行植苗造林,恢复标准为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若被告人施某届时不能按前述标准恢复生态、进行植苗造林,则由被告人施某承担受损林地植被修复费人民币7,338元。
2、被告人张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2017年12月开始,将宁南县西瑶镇把口村3组(原宁南县西瑶镇把口村7组)小地名娄家窝子的部分防护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等农业生产至今。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的防护林地面积为5.6亩,权属为国有西瑶组把口村7组集体防护林地,树种为核桃树和直杆桉树。宁南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在2022年9月底前将其破坏的5.6亩林地恢复生态、进行植苗造林,恢复标准为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若被告人张某届时不能按前述标准恢复生态、进行植苗造林,则由被告人张某承担受损林地植被修复费人民币7,293元。
五名被告人既受到相应刑罚处罚,还承担了民事责任,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宁南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生态环境惩罚与修复并重,严格落实耕地、林地保护,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