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宁南县法院法官积极履行司法为民职责,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理念,利用微信平台,经过多次协调,不懈努力,尽快为当事人依法追回了被拖欠的民工工资1615元,受到当事人赞扬。
2021年8月底至9月初,原告哈马某某及妻子受被告李某某雇佣为新建房屋刮灰,施工中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原告哈马某某工资6000余元。工作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115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为4115元,定于2021年12月15日付清,如逾期未付款,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付款期限到后,被告向原告付款2500元,余款16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甚至不接原告电话,难以联系。
为追回被拖欠工资1615元,原告将被告诉至宁南县法院,县法院立案庭接收诉状后,依法交由简案团队张法官承办。经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后,承办法官向被告电话发短信表明身份,告知被告诉讼情况,要求其到庭诉讼、尽快解决纠纷,被告表示在外地务工,现在经济困难,不方便来应诉,愿意想办法给付拖欠的工资。在被告同意加微信发送诉讼文书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告李某某微信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
之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微信联系,考虑其在外地,来回应诉交通费、食宿费成本较高,且本案金额不大;经承办法官与原告做思想工作后,原告同意只要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并承担诉讼费,便愿意放弃违约金并撤诉;被告一再向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在开庭前付清款项,但直到2022年4月7日上午,被告仍未付款,承办法官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释明后果,督促其及时付款。直至开庭,被告仍未付款且未到庭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李某某向承办法官微信付清款项1640元,该款当庭转付原告后,原告自愿撤回了诉讼,对我院法官司法为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行为进行赞扬,并对办案法官为其追回拖欠工资表示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