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即便法院穷极一切执行措施,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这对本就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此时司法救助就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剂良药。
案情回归: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34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李某某限制减刑;三、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某、邓某某为安葬死者凌某国支出的丧葬费36,433.5元,死亡赔偿金293,400元,共计329,833.5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判决生效后,凌某某、邓某某于2021年10月27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我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川34执715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2020)川34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部由我院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证券、工商、民政、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银行、互联网资金、车辆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找李某某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配偶秦某某、子女李某松、李某凤在居住地有土木结构房屋十三间,该房屋属于农村房屋无法处置。家庭收入为务工收入,无能力代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执行不能”,故本院无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司法救助:
经查,凌某某、邓某某长子凌某钢因交通事故已亡故,次子凌某国被害后,收养的女儿凌某玉也于2020年3月服毒自杀,现二人无人赡养。我院通过实地调查工作,通过上门走访、询问村社干部、调取相关资料,实地了解到凌某某、邓某某二人为生活特困人员。二人现已年逾七旬,体弱多病,且无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平时都是依靠政府财政救助供养资金维持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凉山州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照刑事司法救助的法定程序,对凌某某、邓某某按照生活特别困难的档次,给予司法救助102,233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司法救助金可以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人员加以引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温度。